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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9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市区及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00元/月,无为县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560元/月、农村低保提高到363元/月,自2017年7月起执行。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7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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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