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购物车
    0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jsdai2008
    2017-07-21 16:47:21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融资模式,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以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以政策性担保为支撑,推行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建立“征信机构+银行+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式,构建基于大数据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新体系。    二、试点目标    试点期暂定两年(2017年—2018年)。到2017年末,力争参加试点的企业超过500家,实现融资10亿元左右,初步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新机制;到2018年末,力争参加试点的企业超过1000家,实现融资20亿元以上,基本建成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融资新模式。试点结束后,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后全面推行。    三、试点方案    (一)明确试点主体。    1.中小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且有新增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均可参加试点。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和征信服务机构,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主动配合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及贷后管理工作。企业在获得贷款的同时向征信服务机构缴纳信用评级服务费。    2.征信服务机构。引进或培育2家以上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征信服务机构,鼓励其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评级模型及方法,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征信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作为合作银行授信的主要依据,并负责保(贷)后监测。按市场化原则向合作银行提供贷后服务。    3.金融机构。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试点,支持参与试点的合作银行筛选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并向征信服务机构推荐,或向有贷款意向的企业推荐征信服务机构。试点期间,统一由市级分行或地方法人银行与征信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以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审贷的主要依据。鼓励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单户企业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市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试点。    4.担保机构。试点期间,市民强担保集团以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和银行授信批复作为决策依据,为试点企业直接提供担保增信。2017年度免收担保费,2018年度按年化费率的0.6%收取担保费。    (二)规范操作流程。    1.企业、合作银行和征信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自愿选择合作方。有贷款意愿的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由市级分行或地方法人银行向企业推荐征信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企业也可直接向征信服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2.征信服务机构通过采集企业信息,利用大数据开展信用评级,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合作银行和市民强担保集团,并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和授信建议等。    3.企业依据信用评级报告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市级分行或地方法人银行应在收到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授信批复或不同意发放贷款的说明。    4.企业持信用评级报告和合作银行授信批复向市民强担保集团申请政策性担保。市民强担保集团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担保函。对担保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审。担保额度按信用评级报告和合作银行授信批复额度的孰低原则确定。    5.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担保函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    (三)加强贷后管理。企业根据征信服务机构的要求实时更新相关数据,征信服务机构将相关情况按月报送市直有关部门及市民强担保集团。征信服务机构要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等工作,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报送市金融办、合作银行和市民强担保集团。有关各方应共同研判风险,强化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做好保(贷)后管理工作。    (四)实行风险分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期间,市财政在1亿元内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实际需要拨付市民强担保集团。企业缴纳的信用评级服务费存入征信服务机构与市民强担保集团设立的共管账户,按每个征信服务机构500万元作为该征信服务机构风险准备金,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征信服务机构自主使用,共管账户余额因代偿低于500万元的,由该征信服务机构一周内补足到500万元。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征信服务机构风险准备金标准。贷款损失承担比例:征信服务机构承担5%;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及以下的,合作银行承担5%,利率上浮10%(含10%)以内的,合作银行承担10%,利率上浮超过10%的,合作银行承担20%;除征信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承担的贷款损失外,其余由市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政银担合作体系,按政银担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风险。企业贷款逾期未还的,在15日内由三方按以上比例先行履行代偿义务。发生代偿后,由市民强担保集团牵头,合作银行和征信服务机构共同追偿,企业属地县区政府(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配合,追偿所得按各方实际代偿比例返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信息办、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监分局、市民强担保集团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    (二)强化调度考核。将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级金融机构考核,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市财政局(国资委)按信用担保金额的1.2%计算担保费收入视同市民强担保集团的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年度考核。若发生代偿和损失,对市民强担保集团按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工作要求。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试点合作方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征信服务机构要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合作银行要着力创新审贷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发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征信服务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向试点企业乱收费,一经发现乱收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纳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参与试点企业要恪守诚信,提供真实的企业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取消企业参与试点资格,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并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017年7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