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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jsdai2008
    2017-07-21 16:40:49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                                               2017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深入开展戏曲传承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打造“文化强市”、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以我市现有国有、民营戏曲院团为基础,整合资源,力争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运行机制和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设立传统戏曲传承基地,扶持重点院团,推出优秀剧目,培养戏曲人才,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形成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三)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完成全市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各地按照普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及时完成本地区地方戏剧种普查任务,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四)实施芜湖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创建重点戏曲保护示范单位,建设、公布基层传统戏曲活动场所,鼓励建立各类戏曲社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戏曲保护传承活动。市县(区)文化馆开设公益性戏曲创作、表演、戏曲基础知识培训班,建立戏曲传承保护志愿者队伍。通过数字化等科技手段,加大对现存地方戏曲文献、资料及老一辈戏曲艺术家舞台影音录像的抢救性记录和保护力度。    (五)加大戏曲创作扶持力度。实施戏曲剧本征稿计划,组织市内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基层,努力创作更多优秀作品,通过公开征、重点约、自己写等方式,推出优秀剧本提供给戏曲院团,提高戏曲艺术创作生产的组织化水平。    (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把戏曲演出服务纳入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范畴,大力开展“送戏进万村”等惠民演出。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群众演出。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充分激活戏曲寓教于乐、服务群众的优势作用。    (七)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范围。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将其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颁布的用地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中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鼓励地方统筹采取政府补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产业扶持、市场化筹资等多元方式支持戏曲院团及剧院(场)建设,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八)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办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地。    (九)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县级转企改制国有以及民营戏曲院团,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十)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戏曲人才培养计划,采取院校培养、校团结合、师徒传承等多种方式,加强戏曲艺术表演、创作人才特别是青年戏曲人才的培养,选送有潜质的创作、表演人才赴全国重点戏剧院团深造进修。    (十一)打造戏曲文化品牌。办好一年一次的芜湖市新剧(节)目调演和一月一次的“文化惠民 月月有戏”等戏曲相关品牌活动,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办好专项活动,积极参与全国性地方戏曲展演、比赛活动,加强与全国各地的研讨与交流,不断提升创作和演出水平。    三、加强宣传    (十二)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开展传统戏曲教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以传统戏曲普及为办学特色开展活动。组织开展“戏曲进校园”活动,选择有代表性剧目和良好的演出业绩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一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十三)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新闻媒体合作,普及戏曲知识,宣传戏曲活动,培养年轻群体,不断加强全社会对传统戏曲的了解。鼓励各级媒体设立戏曲专栏专题,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加大对戏曲艺术活动、精品剧目和优秀人才的宣传力度,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努力营造传承、保护、发展地方戏曲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各级各类文化资金,加大对我市戏曲传承发展的投入力度。市级财政重点扶持黄梅戏、庐剧、越剧等我市现有剧种,市级文化专项资金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同时积极争取省级文化强省资金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对我市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的支持比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加大对基层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对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予以支持,鼓励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地方戏曲的创作、演出,更新戏曲院团演出设备,奖励演出场所建设等。鼓励参照中央财政做法,探索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队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十七)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十八)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文化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各方面力量,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负起沟通协调、落实实施的责任,加强跨部门、跨行业的协作,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委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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