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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jsdai2008
    2017-07-21 16:33:12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精神,积极稳慎地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2017年6月16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成立组织落实责任

        (三)成立芜湖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信息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向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本市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在国家、省指导意见的框架下,借鉴外地改革经验,充分尊重历史,结合芜湖实际,制定过渡方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仍为8年;新增和原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非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实际出资和自主经营原则,明确经营权使用人。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及驾驶员必须通过注册服务公司从事经营;非公司化经营权变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细化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细则,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公司化出租车承租人和非公司化经营权使用人需自主经营,持证上岗,杜绝投资经营权和转包行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如“订单分成制”、“公车公营制”等构建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型经营模式。大力减轻经营者负担,政府和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本意见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清退。企业与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界定承包费或定额任务标准,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收取高额抵押金。

        (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政府指导价。运价水平以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有效里程利用率等因素为基础,充分考虑出行高平峰、交通拥堵、节假日等特殊时段供求关系,科学制定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出租汽车计价器升级改造,适时采集车辆营收状况,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实现计价器后台远程调整,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市场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八)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支持鼓励既有巡游车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

        (九)规范发展网约车。按照市政府网约车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履职界限,制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行业定位,有序发展网约车。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等要素进行关联,鼓励网约车所有人自主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和转包。明确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平台应当依法承担赔付责任。为体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网约车车辆标准高于主流巡游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管理与现有巡游车保持基本一致,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将出租车综合服务区与公交停保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场、客流集散中心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纳入城市综合规划,保障出租车服务区建设用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政策扶持等方式,鼓励既有出租车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出租车服务场站建设运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出租车专项资金扶持,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在市区建成不少于2个出租车专用服务区,解决全市出租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休息等实际困难。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者信息和服务质量测评结果,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工商、发改(物价)等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出租汽车运输市场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快《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权处置方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等相关办法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五)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细化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可能引发的行业涉稳风险,要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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